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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使用須知
本須知自109.11.01起實施
屏東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以下簡稱「本租賃系統」)是由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有,提供公共自行車自動化租賃服務,民眾可於本租賃系統所有租賃站借、還公共自行車。本須知說明依交通部公告「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
壹、一般租賃規定
一、 騎乘自行車時應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慢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章慢車及其他相關法令。身高未達140公分或超過190公分者禁止騎乘本縣公共自行車。
二、 使用本租賃系統(含自行車)應妥善保管,不得損壞或遺失。
三、 本租賃系統已投保下列保險,保險費用由本府支付,保險內容如下:
(一)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最高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最高1,500萬元。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最高200萬元。
(二) 傷害保險
傷害險理賠申請書
承租人於保障期間因騎乘公共自行車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
身故殘廢保險金新台幣100萬元。
住院傷害醫療保險金新台幣1,000元/日。
身故保險金之給付不含未滿15足歲之承租人。
本保險僅提供使用信用卡或依本使用須知第五點於本縣公共自行車資訊網、各租賃站中控台、手機APP辦理會員註冊之承租人。
四、 本租賃系統提供甲站租,乙站還之服務。
五、 營運規則:
(一) 租賃系統營運時間:00:00-24:00。
(二) 24小時客服專線:0800-255900。
(三) 道路救援服務時間:07:00-23:00。
(四) 本租賃系統提供一卡通及信用卡使用。
1. 使用一卡通民眾須先於公共自行車資訊網、各租賃站中控台、手機APP辦理會員註冊,完成會員註冊後至各租賃站中控台感應開卡方可使用;信用卡則無須記名作業。相關登錄作業如有疑問請電洽客服專線(0800-255900),前開登錄地點如有修正以官方網站公告為主。
2. 持一卡通及信用卡民眾可1卡1次租借1輛自行車。使用一卡通租車者,歸還車輛時,請務必確認所停車位之綠燈恆亮,且車輛無法拉出後,再次到中控台或車架讀卡機過卡還車繳費,以維自身權益。使用信用卡租車者須至中控台操作租車,還車時可不需再次過卡。
(五) 租賃費率如下:
(1) 租賃收費方式採累積制,以每日累積前30分鐘免費計算,累積超過30分鐘以後,每次以30分鐘為一級距,一卡通收費10元,信用卡收費20元。
(2) 租賃費用按租賃時間計收,不足30分鐘,以30分鐘計。
(3) 承租人或使用人於騎乘公共自行車前應檢查車輛狀況,租借後發現車輛有異者,於5分鐘內歸還於原租賃站並通知客服人員者,該次租借不計費用。
六、 本租賃系統為公共大眾使用設施,不保證各租賃站於任何時間皆有足夠車輛可提供租借或有足夠車位可提供還車,如遇以上情形,請利用各租賃站中控台、官方網站、APP或電洽客服查詢鄰近租賃站狀態,至鄰近租賃站點租借車輛或歸還車輛,若造成使用者相關權益損失,使用者同意自行吸收負責。
七、 本服務有時可能會出現中斷或斷電等現象,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含天然災害及電信業者因素),本系統將提前公告之。於中斷或停電時間內歸還之自行車將以系統中斷或斷電之起時時間結算租金。惟對於您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的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八、 租賃期間,若有任何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交通規則所衍生之處罰案件,罰鍰部分應由使用者負責繳清;另如公共自行車被扣,使用者仍應負擔自拖吊時起至本租賃系統經通知領回止之租賃費用。
貳、票卡使用規定
九、 使用一卡通票卡內至少需儲値新台幣10元以上,當次還車車資如逾票卡內儲値金額,當次採不扣款,但仍可還車,之後請至一卡通票證公司可儲值票卡地點進行儲值,於下次租賃時扣款,如未儲値將不可再次使用本系統。
十、 當民眾使用本租賃系統服務時,即同意在合理範圍內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使用者個人資料的蒐集與合法使用,包括本系統、屏東公共自行車帳務清算系統、一卡通及信用卡發卡公司間的傳輸與儲存。關於一卡通註冊登錄以及其他特定資料係屬屏東縣政府所有,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受到保護與規範。個人資料如有登錄不實、不完整或錯誤者,本系統有權暫停或終止您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且因註冊資料作為傷害保險投保資料之用,倘因投保資料(註冊資料)不實,而不符合本須知第三點第(二)款傷害保險保障之要件,所生之不利亦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十一、 一卡通因卡片髒污、破損、遺失或自然損壞致無法使用,退卡、退費等相關規定,依一卡通票證公司公告規定辦理。
十二、 已登錄一卡通遺失時,為維護民眾自身權益,請民眾儘速電洽客服專線(0800-255900)辦理掛失作業,後續尋獲再行電洽客服專線重新啟用。前項掛失作業不同於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卡通公司)之記名掛失,如有需要,請另洽一卡通公司辦理。
參、車輛遺失、損壞處理
十三、 本公共自行車如果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使用者應立即報案並通知本系統客服中心處理,租賃關係即為終止。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致衍生之拖救費、修理費、公共自行車修理期間之租金及折舊費,或造成第三人之一切損害,應由使用者全數負擔。使用者如未經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得請求以原廠估價。
十四、 使用者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公共自行車,禁止出賣、質押、典當等行為。如因歸責於使用者致本公共自行車損壞或失竊者,除報請警政機關協助處理外,損壞或尋獲之公共自行車所有權仍屬屏東縣政府所有。
十五、 使用者若遺失自行車,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應立即報案並主動回報本系統客服中心(0800-255900),租賃關係即為終止,並將報案聯單送至本局指定地點。如有報案並取得報案聯單者,則暫不需要支付賠償費用,如逾3個月尚未尋獲,則以該車輛殘值賠償,賠償金額計算公式如下;若無報案者,則依逾期未歸還(逾24小時)認定,除致電借用民眾儘速歸還外,如仍未歸還,則依相關法令辦理。
賠償金額計算公式:賠償價格=原購置價格-折舊
折舊=原購置價格*(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1>)=原購置價格*(已使用月份/48)
【備註】
1. 耐用年限:3年
2. 超過耐用年限後,賠償金額以使用36個月計算